線上申請陳述意見


  • 壹、本服務之服務對象為本府已受理訴願案件之訴願人及參加人。另依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,申請陳述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,本府得認為無正當理由拒絕之:

    • 一、未具訴願理由者。

    • 二、未附陳述意見理由者。

    • 三、申請陳述意見事項顯與訴願案情無關者。

    • 四、案情已臻明確,無陳述意見必要者

    • 五、無故未於指定期間到場陳述意見,且未合法申請改期,而於事後重複申請者。

    • 六、其他有與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各款之性質相當者。

  • 貳、使用流程:

    • 一、詳閱本說明,確認您已瞭解本服務內容。

    • 二、於下一頁面填妥各項欄位資料後送出,確認系統顯示「送出成功」。各項欄位資料均請正確填載,送出後如有變更,請來電,電話:(03)3322101分機5703或5704。

    • 三、本府確認您的申請合法後,將依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,以書面記載陳述意見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回覆,請依通知內容到場陳述意見。

  • 參、每一案件僅接受申請1次本服務。如需再次申請、補充或修改資料時,請以書面寄送至本府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),本府將由承辦人為您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