線上聲明訴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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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您的權益,使用本服務前,請詳閱以下說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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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本服務之服務對象為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、第4條第4款及第57條第1項規定,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,向本府聲明訴願之訴願人。如非上開事項(例如陳情案件),不在本服務受理範圍,請逕洽各主管機關處理,以免您的案件因程序不合而遭訴願不受理之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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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使用流程:
一、詳閱本說明,確認您已瞭解本服務內容。
二、於下一頁面填妥各項欄位資料後送出,確認系統顯示「送出成功」。各項欄位資料均請正確填載,送出後如有變更,請來電,電話:(03)3322101分機5703或570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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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依訴願法第57條規定,如您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聲明訴願,視為您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。 但應於聲明訴願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補送訴願書( 空白訴願書下載網址(另開新頁面) ),請於訴願書載明法定事項,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並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後,向本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,以免您的案件因逾期未補正而遭訴願不受理之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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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每一案件僅接受申請1次本服務。如需再次申請、補充或修改資料時,請以書面寄送至本府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),本府將由承辦人為您服務。